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但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管理和规划。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此规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应遵循公平补偿原则。
3. 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若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无权强制征收集体土地。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听取意见、报批等环节。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5. 法律救济: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有异议,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
总结::集体土地并非不能不拆迁,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权益,尤其是补偿问题要公正合理。同时,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并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