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扣除项目确认
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适用税率
第七条指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提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税务处理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将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
总结::企业拆迁所得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主要基于增值额计算,扣除项目包括土地成本、开发费用等,按不同等级税率征收。若因公共利益拆迁,可享受免税政策。企业需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税,否则可能承担额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