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与评估阶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批准文件、补偿标准等,在被征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协商与补偿阶段: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补助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安置方案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具体安置方案,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等内容。
四、执行与监督阶段:《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同时,公众有权对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五、司法救济阶段:如对补偿决定或安置方案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主要围绕公告与评估、协商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执行与监督以及司法救济五个环节展开。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农民权益是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