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安置房、耕地保障、权益维护。
1.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3. 安置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 耕地保障:《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5. 权益维护:若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总结::农民有权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了解并监督征地过程的合法性,确保有充足的安置措施和耕地保障。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