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者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即使在拆迁过程中,原土地使用者在未将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所有者之前,仍需继续缴纳税款。
2. 新使用者继承担当:如果土地在拆迁后被新项目开发者购得并开始使用,那么他们将成为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新使用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税。
3. 开发商可能承担:若开发商在拆迁前已与政府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支付责任,则开发商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但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否则默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土地无法使用,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和城市郊区的集体企业,可以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税收优惠或减免。
5. 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在拆迁期间,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原土地使用者负责,除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他人承担。新使用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也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特殊情况下的税收优惠或减免需参照具体法律法规。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将会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