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也应予以补偿。
3. 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个体工商户特殊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对于个体工商户,可能还会涉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方面的补偿,具体可参考各地的地方性法规。
5. 法律程序保障:所有拆迁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公告、评估、协商、裁决等,并尊重产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若权益受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总结::在门面房拆迁中,土地使用权、房屋、生产经营损失、个体工商户特殊因素均需纳入补偿范围。同时,拆迁过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