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交通设施用地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故其拆迁具有合法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和内容。
三、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保证程序公正透明。
四、救济途径: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生态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而《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总结::在交通设施用地拆迁中,政府需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合法征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公平补偿,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权益,同时兼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若被拆迁者对补偿或决策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