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税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异地安置:若因拆迁导致的土地使用转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四)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表明,异地安置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 纳税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因此,即使是在异地进行的拆迁安置,只要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仍需承担土地使用税。
4. 税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率需要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5. 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异地拆迁安置中的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所在地的税率标准缴纳。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具体的税率和纳税细节,应参照当地的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