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涉及的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调整。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土地的补偿,应参照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
三、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拆迁过程中的决策、补偿方案等都需公开透明。
五、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桃源街村的拆迁土地交易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键点在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界定,公平合理的补偿,合法的征收程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村民权益的有效保护。在整个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