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协商与听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四、司法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还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农民生活稳定。
总结::乌海市农村土地拆迁价格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兼顾农民当前与未来的利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