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与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
二、程序要求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需经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还需组织听证。征收决定需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并及时公告。
三、司法救济
如果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
四、信息公开与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强制执行
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总结::在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涉及的主体权利和义务主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整个过程中,强调的是公平补偿、合法程序、公开透明以及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确保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