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租赁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鉴证。这表明,租用土地者在合法租用期间,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 拆迁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四荒”土地可能不完全适用此条例,但可以作为参考,说明政府需对被征收人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3. 租赁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相关拆迁补偿的条款,应按照合同执行。
4. 评估与补偿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明确了补偿的对象和标准,租户可能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5. 法律救济途径:如若发生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仲裁等解决争议的方式。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总结::租用四荒土地的拆迁补偿问题,主要涉及租赁权保护、补偿原则、合同约定、评估程序和法律救济。租户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