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取决于其来源和政策背景。以下是从五个方面的法律解析:
1: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也应得到补偿,包括安置房。
2: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但考虑到安置房的特殊性,通常由政府直接划拨。
3:划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安置房通常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4:产权与交易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安置房在取得完整产权前可能受限于买卖规定。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棚改安置住房,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5:租赁权益若安置房属于公租房性质,则其土地性质为划拨,且有租赁期限和对象限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优先配租给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总结::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为国有,通过征收或划拨方式获取,可能受到交易限制,具体视政策和具体情况而定。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结合具体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