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棚户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二、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是对棚户区居民在拆迁中的权益保障。
三、公平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公正性。
四、公众参与决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强调了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
五、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拆迁补偿或程序有异议,居民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总结::棚户区拆迁涉及土地权利确认、合理补偿、公平评估、公众参与及司法救济等多个环节,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旨在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