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土地证上确有他人的名字,那么该人应享有相应权益。
1:共有关系《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意味着如果未明确规定,多人名下可能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2:使用权与收益权即使非主要产权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他们仍享有在拆迁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表明,无论土地证上是否有他人名字,其都可能有权参与补偿分配。
4:协商解决如遇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通常,各方需就份额、补偿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公平合理。
总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证上的他人名字意味着可能存在的产权共有情况,他们在拆迁过程中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来确定各自的具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