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土地所有者未能按期交付土地,开发商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土地无法拆迁导致开发项目无法进行,开发商可能有权解除合同。
三、损害赔偿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开发商可就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向土地所有者索赔。
四、期待利益损失: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开发商可主张期待利益损失,即项目预期利润。
五、政府责任可能性: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政府政策变动导致土地无法拆迁,开发商可能有权寻求救济。《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总结::开发商面临土地未拆迁的损失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约责任,行使合同解除权,请求损害赔偿及期待利益损失,并在必要时对政府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典》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