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决定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参照当地市场价格。
三、评估与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纠纷解决
如有争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寻求救济。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开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土地征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总结::沈阳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遵循法定程序,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旨,注重公平补偿,保护被征地者权益。任何环节的不公或不当,公民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