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地区的集体土地拆迁中,关于扩户问题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 《物权法》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5. 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各地可能有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如《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会规定具体的扩户条件、补偿标准等内容。
总结::宁波地区集体土地拆迁中的扩户问题,主要依据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同时也会参考浙江省及宁波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在具体操作时,需要综合考虑户籍、婚姻状况、原有承包地情况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补偿。如有争议,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