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评估与补偿标准:依据《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安置与过渡期:《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对于临时安置,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异议与救济: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法律责任: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或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通报批评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为《条例》第31条至35条。
总结::在青云谱区的土地厂房拆迁中,政府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并公布补偿方案,评估过程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任何违法操作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