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安置房分配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合法性确认
如果土地证是合法取得的,那么其权益应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发生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总结::土地证持有者在房屋拆迁中,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合理的安置及过渡费用,并且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