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在被征收时,其所有权并未改变,但使用权可能因拆迁而转移。
2. 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地皮部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公开透明,保护了农民的知情权。
5.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救济,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总结::集体土地上的地皮在拆迁时是有经济价值的,并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土地原用途、产值等因素确定,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若对补偿不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