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划拨土地主要针对的是政府机关、公益事业、军事设施等用地,无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征收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 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不合理的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划拨土地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房屋征收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并设有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