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情况予以公布。
四、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权益。
五、程序合法:征收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前期调查、公告、协商、决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总结::在扬州集体土地拆迁中,补偿标准应按法律规定执行,安置方式尊重村民意愿,整个过程须公开透明,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