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住宅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 拆迁程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统一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 遵循公平原则:《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确保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证持有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补偿、住宅安置、法律救济途径、严格的拆迁程序以及公权力执行中的公平原则。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