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程序公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总结::磨店家园拆迁土地政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经济权益和知情权,同时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支持。若出现争议,有完善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途径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