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安置与就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公开透明与纠纷解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若产生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五、社会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国务院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
总结::龙岗区在开发集体土地时,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进行土地征收与补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安置与就业帮助,以及完善的社保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稳定。如有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