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评估与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在遭遇不合理补偿或安置时,农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五、信息公开与参与决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农民有权了解拆迁政策、补偿方案等信息,并可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结::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多个环节,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农民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利获取相关信息,参与决策,并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需依法进行征收,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