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公平公开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四、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纠纷解决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浙江农村土地房屋拆迁征用中,法律着重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权益,并强调公平公开,尤其关注对农民尤其是妇女权益的保护。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