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三、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社会保障与住房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安置;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
总结::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其具体数额由省级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还应关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安置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法依规,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