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的门面房,应按商业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用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民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总结::在南京集体土地门面拆迁中,企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被征收者公正合理地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费用以及因拆迁产生的经营损失。同时,若原土地用途发生改变或土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可能还需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