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进行征收。征收决定需依法公告,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评估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摇号确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等。
三、程序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权益保护:如《物权法》第42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提供了行政复议的途径。
总结::合肥市金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共利益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若有纠纷,被征收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