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农村拆迁安置过程中,应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二、分配原则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房的确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三、登记程序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拆迁安置后,应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确立房屋权属。
四、权益保护
《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五、纠纷解决
如遇确权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中,法院判决是最终解决途径,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结::农村拆迁安置房土地确权主要涉及所有权确认、分配原则、登记程序、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五个方面。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