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安置与就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负责妥善安置。
三、纠纷解决途径
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信息公开与参与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村民有权了解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信息,保障其知情权。
五、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
若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进行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农村房屋土地拆迁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民权益,包括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透明的信息公开,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具体操作中,应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