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补助: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房屋及其他地上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还应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等。
4. 人员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安排,按时迁出。因征地方案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主要围绕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及地上物补偿、人员安置等方面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