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表明,如果农村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农民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了补偿的对象和分配原则。
三、《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即使没有土地,如因租赁或使用权转移而受到影响,也可能享有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因为家庭成员去世而间接获得土地权益。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虽未直接提及无土地的农户,但若他们拥有合法的房屋,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房屋的拆迁也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结::农村居民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因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而获得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对房屋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