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决。
4.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不满意或未得到合理安置,村民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5. 信息公开与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公开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接受公众监督。
总结::在农村土地拆迁中,农民有权获得公平的经济补偿,合理的安置措施,同时享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并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政府需确保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