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评估与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安置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总结::在处理北京集体土地拆迁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政府需依法进行征收,合理补偿,同时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村民选择。若产生纠纷,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