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
二、评估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补偿协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写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主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强调了对农民集体土地的保护,确保其收益权。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