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即使部分土地尚未完成拆迁,但已取得使用权的部分仍可依法进行抵押。
1:抵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即使部分土地未被拆迁,只要所有权清晰,即可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2:抵押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即使在拆迁过程中,抵押权仍然有效,并随债权一同转移。
3:风险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这意味着抵押权人需要承担因未完成拆迁带来的潜在风险。
4:法律责任如若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抵押土地进行处理。
总结::尽管部分土地未完成拆迁,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仍可作为抵押物。然而,抵押权人在享受抵押权益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操作中,应充分评估未拆迁土地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