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调查与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安置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安置补助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四、登记发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完成上述程序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在确权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结::被拆迁土地的确权主要涉及权属调查、补偿、安置、登记发证以及纠纷解决。这些过程需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公平公正,保障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政府处理或司法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