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转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若原商店拥有土地使用权,在拆迁后,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二、补偿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剩余土地所有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规划用途调整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拆迁后的土地如需改变原有用途,必须符合新的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关许可。
四、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新使用者需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五、土地闲置处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如果土地长期闲置,政府有权进行处理。
总结::拆迁后的土地处置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补偿权益、规划用途调整、环保责任及土地闲置处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利益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