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性质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应公平合理。
三、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益保障:《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民事诉讼法》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司法途径。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拆迁补偿中,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和补偿标准,均有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政府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若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