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违建拆除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即国家或农民集体。
1:使用权恢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规划调整《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对违反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进行重新安排使用。
3: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不予补偿,但特殊情况除外。
4: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总结::违建拆迁后土地归属主要取决于其初始所有权,即国家或农民集体。使用权可能需要根据规定恢复,而具体如何使用需依照城乡规划。若涉及补偿,通常针对合法建筑,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考虑违建者的合理投入。同时,违法行为者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土地、拆除建筑、恢复原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