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程序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四、纠纷解决: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如征收补偿方案等,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在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政府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如有争议,公民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