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集体土地上违建拆迁的主体是谁?其操作是否合法?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补偿权益如何保障?
1. 拆迁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 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权利,确保公正公平。
4. 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5. 权益保护:《物权法》第42条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集体土地违建拆迁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保证公平。对于被拆建筑,如有合法手续,可能会有相应的补偿。若涉及到征收,还需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在整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