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有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地方政府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总结::哈尔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同时政府需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