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农民集体所有。
二、使用权转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房屋产权变更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拆迁后,房屋产权通常会转移到被拆迁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权仍归集体。
四、土地复垦与再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农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于已拆迁的土地,政府有义务进行复垦,并可能重新规划用途,如建设公共设施或转为建设用地。
五、纠纷解决途径
如有土地确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若对政府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拆迁后,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民集体,使用权可能随着房屋产权转移给被拆迁人,但实质上仍是集体所有。土地的复垦与再利用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以上内容均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