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被征地农民在原集体土地上进行安置建房,需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规划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因此,拆迁安置建房需先取得规划许可。
三、房屋产权登记:《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完成建设后,应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四、合法性审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保安置建房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违规使用土地。
五、纠纷解决:若在拆迁安置建房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
总结::拆迁安置土地建房需遵循土地使用权确认、规划许可、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性审查以及纠纷解决等步骤,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以保障权益并确保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