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安置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不能强迫被征收人接受某一安置方式。
三、程序合法性: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信息公开: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书及时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五、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总结::土地转让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了补偿的公正性,安置方式的选择权,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及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确保每个环节都遵循法治原则,维护公民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