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公开透明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听取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表明在制定土地拆迁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民众意见。
四、保障农民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五、严格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总结::新土地拆迁政策强调公平公正,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同时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